¨ 申请人背景简单描述:
福建孙女士,1992年北京外国语学院日语专业毕业。1992年—1994年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出版社任日语翻译一职,1994年在朋友的协助下进入福清某水产加工出口企业任公司首席日语翻译。由于孙小姐在对日业务上展露了业务方面的才干,同年被分配至公司业务部门做销售工作。孙小姐通过自身努力,先后从普通销售人员升至公司副总经理并主管公司市场拓展和销售工作。在此基础上孙女士不仅获得了充足的利益回报,还同样具备了拓展国外市场和营销工作的实践经验。
¨ 申请思路设定及法律诉求关键:
孙女士的申请是较为典型的加拿大投资移民案例。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不占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之间只是单纯的雇佣关系;二、就资产来源表现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房产形式;三、资产来源的历史文件往往不很齐全,同时结构不合理;四、管理经验较为充足,但需按申请思路避重就轻突出问题。
美致蓝认为此种申请案例应以申请人管理经验为突出点,在资产构成方面要按照申请人在能够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比例进行上报。在资产来源方面,应以申请人所在公司为基础,除提供资金的出处证明文件外,还需要提供为什么申请人能够获得利益的原始文件。
¨ 孙女士申请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其一,孙女士在公司不占有任何的股份,也没有作为间接股东身份。因此,就仅只能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形式进行申请。在资产构成方面,孙女士资产主要体现在分散的银行存款和三处房产。因不是公司股东,故不在需要提供针对公司相关审计报告,但有一处房产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所以建议不提供;从资金来源上分析,孙女士在公司工作近12年的时间,资产积累主要集中在2000年――2005年间。在此基础上需要提供公司多年支付孙女士工资、提成和奖金的原始财务凭证。但美致蓝认为,提供原始财务原始凭证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孙女士得到过这样的利益,但不能真实反映孙女士是在何种背景和条件下才获得的资产。因此,美致蓝建议提供公司有关销售人员的“奖励决议”、“经理责任制”文件和具体某笔奖金或提成的“奖励说明书”等文件作支持。这样既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孙女士为公司所作的贡献,也能间接反映孙女士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才干。
其二,因孙女士的资产构成的现时价值刚刚达到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要求,即560万人民币。美致蓝根据经验认为移民官会就现阶段某些零星活期存款不计入孙女士个人资产为由,使得孙女士不符合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资产要求;另根据这一时期加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不断攀升从而使得申请人以人民币做资产计算的代价不断升高,从而加重申请人的负担。结合以上两点的分析,美致蓝建议孙女士对其下的两处上报房产进行房产评估(移民局接受房产升值部分为申请人资产),从而使得孙女士的申请资产能充分的符合要求。
其三,就孙女士申请而言,更应突出孙女士的公司内部管理经验问题,即充分提供孙女士关于公司在市场部和销售部的全面财务的管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美致蓝还认为要突出孙女士在国外市场拓展和销售方面的经验和成绩,在此基础上增加公司近五年来销售业绩汇总报告,从而全面放映孙女士作为商业女强人的才能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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