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背景描述:
李女士系江苏南京人士,1985年到1995年在南京某实业单位工作。1995年李女士加入朋友成立的南京房地产公司,并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协助房地产公司进行运作。由于李女士个人原因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投资,只与朋友签署协议作为公司合作者享有一定比例年末分红。由于多年努力,李女士在地产公司工作期间除了积累大量的商业经验和人脉关系外,同时也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2003年初,李女士正式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李女士占有80%股份,先生占有20%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销售南京各高档楼盘。
申请设计与难点解疑:
首先,根据李女士实际商业背景描述和资产状况,已经达到加拿大投资移民的两条硬性标准。但,怎样才能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的要求清晰明确的阐述李女士所在地产公司的业绩(包括经营业绩和管理措施)是李女士在本次申请的重点。其次,怎样能在合理的范围内组织编排李女士在地产公司时期资金获取的方式是关键中的要点。最后,是李女士成立公司后作为楼盘代理销售公司短时期内会用到大量资金运作项目,这样会造成大量的资金缺口。美致蓝专家认为第一问题和最后问题都是作为李女士所在地产公司获得充足资金的附属问题,一旦设计出可使加拿大移民局所信服的逻辑,再配以真实可靠的文件自述,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
美致蓝专家首先将李女士定义为地产公司的间接股东,而不仅仅是单纯雇佣高层管理职员。这样既符合李女士在地产公司的实际背景,同时关于资金来源方面可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数据整理出公司在某年份的年末分红情况,由此间接计算出李女士相应获得利润。
美致蓝在解释李女士为什么在地产公司是间接股东问题。在结合了李女士实际初衷后,美致蓝解释由于开始李女士是在地产公司成立后一年后才加入公司,并且当时李女士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公司,所以李女士只是作为间接股东加入公司。但作为间接股东,李女士承诺公司就某一项目进行单独运作,在项目达到预售率75%时,才能真正享受作为间接股东带来的15%的相关利润收益。同时,美致蓝在地产公司现场协助李女士收集文件时,也寻找出了部分李女士作为股东出席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文件,从而更有力的表明李女士股东的真实身份和管理角色。
解释李女士在地产公司资金来源方面,美致蓝结合李女士与朋友签署的合作协议和李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出席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认定李女士在进入公司后承接的是正建项目。在项目接近尾声时,李女士领导的相关销售部门使得项目已经出售近90%公司从中回笼大量资金。按李女士与公司的协议,李女士可作为股东享有当年公司净利润的15%。美致蓝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重新诠释,充分给移民官展示了李女士在地产公司作为股东的占有、收益、和分配情况。
关于李女士的新公司因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在公司刚刚运营初期,势必会占用大量的资金,美致蓝除向移民官提供了切实详细的银行借款协议外,也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的形式展示了公司借用李女士个人款项的数据。这样既能很好的解释李女士在地产公司获取大量资金的用途,同时也反映了公司借款的来源出处。新公司也通过最近今年的审计报告很好的解释了近期李女士资产获取、分配的情况,从另一方面展现了李女士的优秀商业才干。
李女士在进入地产公司之前只是作为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在此基础上不做过多的资金来源和经商管理经验的追寻。但在此期间证明了李女士在地产行业的特殊建树,从而为进入地产公司打下伏笔。关于管理经验方面,李女士在地产公司从市场开发、市场定位、项目具体实施和最后的销售工作统一管理,这期间主要证明李女士的具体管理才干,突出财务和物品方面的管理经验。在新公司成立后,由于李女士为实际大股东,所以管理重点同时落实为重大财务决策、经理级别以上人士变动等方面。
点评:
美致蓝认为资产申请重点着重放在李女士在地产公司时期,关键在于怎样出示符合逻辑的材料证实李女士在公司的间接股东身份和怎样使得移民官所接受。地产公司和新公司的审计报告也是能准确反映资产来源的关键性文件。
备注:
根据移民局最新法律要求,夫妻资产不再作为公有形式出现。因此,在李女士的申请过程中新公司先生占有的20%的股份只能显示其先生所有,而不再重新计入李女士资产范围。
李女士2004年11月与美致蓝公司签约,2005年6月在香港面试通过,于2005年12月获加拿大投资移民体检通知,2006年3月喜获加拿大投资移民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