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申请人背景描述:
主申请人林先生乃湖北现代物流行业著名企业家,现拥有上千万元资产其名下拥有两家规模相当的公司。林先生1984进入湖北某国营长途运输公司后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于1993年成为该公司总经理,企业健康运营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1999年该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实施股份改造,林先生与其原企业26名员工接手该企业,使得公司成为注册资金200万,林先生占有67%比例的股份公司。继而由于林先生的先知卓见,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不仅仅以运输为依靠,而将公司缔造成为湖北地区知名的物流企业。
申请方案设定:
林先生与众多投资移民申请人存在共同特性,即:个人净资产远远高于加拿大投资移民要求,同时经商管理经验非常充足。但由于历史原因使申请人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的相关要求提供资金来源和管理经验描述时,往往逻辑上不能达到严丝合缝的标准,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所谓中国国情政策背景的局限性。美致蓝专家在协助林先生准备申请材料的同时,特意将公司改制期间的大量文件一一核对,终于在公司改制时的验资报告上找寻到了突破口。在此基础上,美致蓝专家进一步提出:只提供申请人逻辑合理足以能达到投资移民要求底线的资产,而不过多的追寻申请人全额资产的方法进行论述。
作为林先生申请的重点,美致蓝专家认为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寻求答案。首先,能不能确认1999年公司是否真正属于国家法律定义的国有股份改制的问题。在林先生改制后的物流公司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公司成立日期为1982年7月13日成立;但作为林先生是1999年正式作为股东入驻该公司,所以此段重点应落实在公司股份改制上。美致蓝专家在系统的分析和掌握了股份改制的相关文件后,认定这次股份改制并不是传统法律定义的股份改制,而是由林先生和原来企业26名员工新成立的公司。原因有三:其一,在公司改制时有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批复上,并没有涉及国有资产将转至何处。而且作为最终国有资产的净资产额并不高;其二,在公司改制前,企业要求员工提供“职工集资款”。即,以企业的名义向林先生等职工借款,这些信息业在改制时的验资报告中得以体现。同时国有企业关闭时,还未向集资的职工归还借款;最后,在公司改制时的验资报告中有微弱的信息显示,该公司是在未归还职工集资款的基础上得以改制的。另外在验资报告最后股东入资的财务凭据也是显示公司欠林先生等职工的集资款凭证。
通过以上证据分析,美致蓝专家一直认为:此次改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改制,而是由林先生率其余26名股东重新注册的公司,只不过还是沿用了当时老企业的名义而已。通过分析,既可避免提起原来老公司经营业绩同时又可避免参杂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的不确定因素。
评论:美致蓝专家一致认为在众多的投资移民申请者中,符合加拿大投资移民资产要求和经商管理经验要求的企业家比比皆是。但如何给加拿大移民官展现按照西方法律要求的佐证,是摆在申请者面前的首要问题。而作为始终以投资移民服务为主的美致蓝公司在与客人初期的讨论中会针对客人具体背景,深深挖掘最具移民说服力的信息以使在方案设计的思路上达到逻辑性强、文件言简意赅和突出资金积累重要阶段时期的原始文件。
备注:林先生已于2005年7月香港面谈顺利通过,于2006年1月获加拿大投资移民体检通知,2006年4月喜获加拿大投资移民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