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律并未就每年需身在美国有任何硬性的规定,其只要求投资人需有意愿在美国有其居所即可,所以认定该意愿之弹性非常大。投资人在美国建立的关系越多,越有可能被认定有居住在美国的意愿。例如,在美国购屋,银行开户,小孩在美就读,本身在美国停留的时间等。